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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手机号码的一些法律问题

taohaoma01-11 19:33浏览 1388

一、手机通讯发展迅速
手机电话已经走进了每个角落,2013年12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2013年11月电信用户发展情况》显示,截至2013年11月底,我国移动电话用户总数已达12.23297亿户。
手机作为移动通讯的载体,不仅给人们带来了通讯的便捷,还让人们享受到了信息化的快乐。随着智能手机、3G技术的应用,手机不再限于打电话、发信息,新一代聊天工具——手机QQ、微信、陌陌等等更可以快速发送语音、视频、图片,深受年轻人热捧,受到人们的欢迎。而手机要完成这些任务少不了它的灵魂——手机号码。
二、手机号码及其文化内涵
手机号码是电信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本文称运营商)为手机设定的一串阿拉伯数字,用来识别通讯终端不同的电信用户(本文称用户)。我国的手机号码为11位,其中前3位为网络识别号,用来区分不同的运营商,第4-7位为地区编码,第8-11位为用户号码。
同一个网络里,数字不同的手机号码通讯质量绝对是一样的,从这一点来说不同的手机号码并无实质区别,也无价值差别。但在现实生活中,手机号码除了基本的通讯功能外,具有更多的内涵。如:
便于记忆。在人们交流、往来中,便于记忆、朗朗上口的手机号码会给人深刻印象。如北京电视台新闻热线13901234567。
显示身份。九十年代初期手机属于身份的象征,普通百姓望尘莫及。现在手机虽已普及,但老号段的手机号码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倍受人们的追捧,成为身份的象征。如某市某运营商将所有含010的号段作为特殊号码管理。
稀少珍贵。手机号码由十一位数字组成的,号码的排列是有概率的,以尾数连号8为例,一千个号码只有一个888,一万个号码只有一个8888,十万个号码只有一个88888,物以稀为贵。
谐音心仪。数字组合在一起,能念出不同的谐音。如168一路发,5201314我爱你一生一世。
纪念意义。如生日号13819751128,结婚纪念日号15620080808,等等,带给使用者温馨幸福。
三、手机号码的现实价值
除了特殊的号码,手机号码并不具有稀缺性的特征,但由于人们对某些数字及数字排列的喜好,或对老号段手机号码的追求,造成了所谓的“吉祥号”(或称“靓号”)资源稀缺,“吉祥号”被赋予了附加价值。
目前获得手机号码的渠道主要有运营商营业厅选号、代理商销售两种。通常情况下,代理商所售号码明显好于运营商营业厅。但用户想要获得一个心仪的号码,必须付出代价,有的花几百、上千元,有时甚至是天价,曾报导北京某手机大卖场13911118888的选号费标价为38万元,13911119999的选号费标价为28万元。
在网上输入“手机靓号”的关键词,搜索引擎显示售卖手机号码信息浩如烟海,标价惊人,在一个网站上一个尾数为7个8的手机号码开价为20万元,淘宝网某手机靓号专营店13091888888这个号码开价69万元。
与街头、网上出售靓号的红火相比,运营商则采用了要求用户预存话费、承诺月最低消费额、在网年限,送“吉祥号”的营销手段。预存话费即手机号码入网时一次性交纳数年的话费;最低消费即每月必须消费的最低话费数额,即使实际没有消费到最低消费额也按此扣费;在网年限即手机号码最短使用年限,以预存话费对此作保证。按照号码的“尊贵”程度,预存话费数额、最低消费额、在网年限也有所不同。
信息产业部《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号码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多个案例表明,各地法院也认定运营商收取选号费违法,判决运营商返还选号费。因此无论是哪家运营商现在都不会收取选号费。虽然许多人提出运营商通过预存话费赚取利息是变相收取选号费,但信息产业部在《关于“移动预存话费业务”及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认定:“移动预存话费业务”是移动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移动用户提供移动电信业务的合法经营方式。赋予运营商要求用户预存话费合法地位。
运营商将“吉祥号”称为特殊号码,某市某运营商2012年12月发布的《特殊号码管理办法》将特殊号码按尾数类型分为八类:
一类:尾数为AAAAA 及以上、8888及以上、ABCDEF
二类:尾数为AAAA(不含8888)、AABBCCDD、AAAAAAB、AABBAABB、 AABBBBAA、AAABBB、ABABAB、ABCDABCD、ABCDE
三类:尾数为888、AAAAAB、AABBCC、ABCD
四类:尾数为AAA(不含888)、AAAAB
五类:尾数为AABB
六类:尾数为ABAB、假AABB
七类:尾数为88
八类:所有含010的号段
规定以上所有类型号码必须办理某某品牌,并按《特殊号码(号段)开户预存话费标准及套餐办理标准(2012)》预存话费,办理套餐。但没有查询到该运营商《特殊号码(号段)开户预存话费标准及套餐办理标准(2012)》的具体内容。而某省会城市某运营商《特殊号码开户预存话费标准(2010)》规定,一类特殊号码应办理888套餐或1688套餐(即每月最低消费888元或1688元),交纳新入网选号预交话费12000元。每个运营商在网站选号界面标明了每个号码所需预存话费和保底消费,浙江某运营商网上选号页面标明:办理13675848888,需预存25080元,每月保底消费1200元。
四、电信服务合同
(一)某运营商的入网开户流程
1、个人用户凭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等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持委托人和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单位用户凭单位介绍信、公章、营业执照等原件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到营业厅办理开户手续。
2、用户入网时应详细填写“移动电话用户入网登记单”并签订“移动电话用户入网协议”。
3、营业员应认真审核入网登记单及入网协议中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入网协议一份交用户保存另一份由移动通信公司存档备查。
4、移动电话SIM卡由营业员在业务运营支撑系统上当场为用户开通。
经过上述流程,运营商与用户之间订立了一份电信服务合同。
(二)电信服务合同及其特征
1、电信服务合同概念
长期以来,规范运营商与用户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同、业务受理单、业务变更登记单等书面文件,均被称为“电信服务协议”。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也称此类合同为电信服务协议,通知第1条称,本通知所称的电信服务协议,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规范与电信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此类纠纷称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故本文称该类合同称为电信服务合同。
2、电信服务合同主要特征
(1)对象广泛。运营商的要约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任何人只要作出承诺,电信服务合同就成立。
(2)条款全面。运营商拟定的格式合同除了具体的手机号码需要选定外,包括了电信服务合同的全部条款。
(3)承诺无奈。作为承诺人的用户,对运营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只能选择承诺,不允许提出新的要约。
五、电信广告属于要约
前述运营商的入网开户流程并未提及手机号码的选定过程,而在现实生活中,手机号码的选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甚至决定了用户是否选择该运营商的服务。
运营商通常会在促销活动或网站、宣传册、柜台对外发布(或经用户询问得知)某类或某手机号码及其预存话费、月保底消费、主叫通话时长、被叫免费范围、数据流量等内容的消息,本文称其为电信广告。用户则根据运营商的电信广告选择某一具体手机号码。
有人认为,电信广告内容具体明确,且体现了运营商希望与公众订立电信服务合同的意愿,有别于只为了吸引公众前来询价、商谈的内容笼统、宽泛的广告,故电信广告应属要约,而用户选择某一手机号码则是承诺,一经承诺电信服务合同即告成立。
也有人认为:电信广告系商业广告,不具备要约构成要件,属于要约邀请,用户选择某手机号码才是要约,用户的要约经运营商承诺才成立电信服务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约须具备以下要件:
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作出的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需向相对人发出。
所谓相对人,是指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相对人可分为特定的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相对人。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是指向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家的商品及其标价。
3、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这一要件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点,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当事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对发出人没有法律拘束力,即使相对人作出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4、要约需包含要约人表明一经承诺将受要约约束的意思。
《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电信广告内容和特性,应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主要理由如下:
1、电信广告内容包含了电信服务合同主要条款。
此处所说的主要条款是指未来合同的核心条款,换言之,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由于未来合同是电信服务合同,而电信服务合同须具备的主要条款是运营商提供通讯服务,用户交纳相应费用。电信广告明确了手机号码及其预存话费、保底消费、主叫通话时长、被叫免费范围、数据流量等内容,即已经明确运营商提供的通讯服务内容和用户交纳费用数额,具备了电信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2、从订立电信服务合同的交易习惯看,也应认定电信广告是要约。
用户选定某一手机号码最关心的是该手机号码的预存话费、保底消费、主叫通话时长、被叫免费范围、数据流量等内容,电信广告正是具备了上述具体内容,用来吸引公众,供公众选择,公众只有选或不选的权利,无权对具体内容讨价还价,号码一经选定,不需再经协商,只需填写《综合业务受理单》或《入网受理单》、《入网服务协议》等,合同成立。
六、结语
厘清上述法律关系,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用户针对运营商的电信广告选定某一手机号码,电信服务合同即告成立,运营商和用户均受电信服务合同约束,运营商应将用户选定的手机号码交付用户使用,为用户提供约定的通讯服务,用户则向运营商交纳相应通讯费用。而从手机号码选定权的角度来看,运营商的电信广告一经发出,手机号码选定权就不在运营商而在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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